2)第九十四章 大城条约的签署_夺鼎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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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因暹罗国王、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暹罗国王特派钧令便宜行事大臣乍仑蓬;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监督理钱粮民政特派全权使者南中礼房主事安天虹;公同各将所奉之命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暹罗国王、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永存和平,所属之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后,暹罗国王恩准大明南中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暹罗沿海之林查班、拉塔克拉班、拉差、普吉、宋卡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大明南中商人在林查班等五处港口内雇佣暹罗民人,暹罗官府不得干涉;且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大明南中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三、因大明南中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之地,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暹罗国王恩准将湄南河下游地域给予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马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暹罗国窝罗翁等于天启五年正月无故攻击大明南中军王宝部,所造成之人员伤亡及物资损失,暹罗国国王恩准以白银三十万两予以赔偿。

  五、凡大明南中商民在暹罗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暹罗国王恩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大明南中商人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大明南中商人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白银三十万两,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暹罗官为偿还。

  六、因暹罗国官员向素林府之大明南中侨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四十万两,暹罗国王恩准为偿补。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计100万两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如左:

  此时交银30万两;

  天启六年丙寅三月间交银15万两,六月间交银15万两,共银30万两;

  天启七年丁卯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天启八年戊辰三月间交银10万两,六月间交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自天启五年乙丑自天启八年戊辰止,四年共交银100万两。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五两。

  八、凡系大明国人,无论南中、他地军民等,今在暹罗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暹罗国王恩准即释放。

  九、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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